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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姓男子積欠40萬元卡債,因將赴大陸工作,夜半憂心債務難入眠。廖姓前妻提議辦理假離婚,讓黃男不必憂心家計,兩人簽立離婚協議書後,再找廖女的母親、妹妹當證人簽名蓋章。離婚10年後,黃男反悔,認為兩
造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證人都不在場,提出確認離婚協議無效之訴。
判決書指出,黃男主張,他因公司職務需求,需赴大陸工作,為免其擔心難入眠,前妻提議希望辦理假離婚,兩造遂於民國95年簽訂離婚協議書,惟該協議書中的證人當時均不在場,是他們倆人事後請他們補簽,離婚協議應屬無效。廖女答辯指出,兩造於95年間由法院判決離婚後才寫離婚協議書,證人
雖沒有一起到事務所,但知道兩造要離婚,黃男所述不實。
法官認為,兩人早就由法院判決離婚,無論離婚協議是否有效,兩造已非夫妻,黃男不得提起離婚協議無效訴訟。加上黃妻的母親、妹妹均證稱,只知道廖女自述兩人感情不合、常吵架,黃男有外遇,沒聽過兩人要假離婚,當時坐在旁邊的黃男未表示意見,因此駁回黃男之訴,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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